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镇远调研
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镇远
开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工作调研
根据《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清云,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白朝贵、副主任潘通宇,于2016年5月10日到镇远开展指导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调研工作。调研组一行实地察看了镇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情况,召开了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县公安、县司法、县法制、县住建、县文化、县民委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镇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七年,再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现实意义不大;
第三,州人民政府已明确告知镇远县人民政府:《<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不需经过州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没有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进行授权;
第五,镇远县人民政府建议通过修改完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来解决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而不再制定实施细则。
鉴于此,民族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变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取消第六项“完成指导镇远县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