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金亦贱申请辞去有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金亦贱申请辞去有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8月21日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金亦贱申请辞去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其申请辞去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