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全州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8年12月14日在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上)
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卫真
主任会议: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8年度议题计划安排,在全州16个县市人大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州人大常委会吴明副主任率队于9月11日至18日,先后到州检察院、州法院和黄平、施秉、镇远、三穗、天柱、台江六个县,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认真履行民行检察职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通过抗诉、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和措施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全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截止2018年8月,全州检察机关共办理民行申请监督案件551件(民事479件,行政72件),其中民事检察方面,办理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监督案件182件(基层检察院向州检察院提请抗诉4件,州检察院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件、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1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150件,终结审查2件);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97件(提出检察建议275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2件,获法院采纳214件。)行政检察方面,办理不服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监督案件44件(提请抗诉4件,不支持监督申请39件,终结审查1件);办理行政审判程序监督、行政执行监督案件28件(提出检察建议26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获法院采纳18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存在的问题、困难
(一)对民行检察工作认识不足。在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前,检察机关一直强化刑事打击职能,“重刑轻民”,民行检察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认为“可多可少”,长期被边缘化,成为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如2016年至2018年8月30日止,基层法院和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60614件,行政案件审结2099件。而全州检察机关仅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479件,行政申请监督案件72件。
(二)民行检察队伍力量薄弱。一是人员配备不足,有办案经验人员少。目前仅有6个县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达到1:2即1名员额制检察官配备2名辅助人员的要求,并且在现有州、县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44名人员中,在民行部门工作5年以上的仅有8人,3年到5年6人,1年到3年12人,1年以下8人。二是专业素质不高,监督能力不强。民行检察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面广、数量多,由于对相关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又缺乏办案实践经验,监督能力和水平与实际之间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监督的深度力度不够,并且被监督对象大多是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素质较高的法官,监督难度大,监督中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
(三)民行检察监督案源匮乏。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知晓率低,不了解民行检察监督内容,很少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这个法律救济渠道来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由于人员培训、岗位练兵不够,办案实践经验少,民行检察部门人员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不高,发现问题能力不足,不能更好地在监督中发现问题、找到案源。三是与内部公诉、侦监、监所、控申等部门和外部法院、司法、信访、律师等部门和行业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不畅通,挖掘案件线索、寻找案源难度大。四是法律的调整提高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申请受理门槛,导致一些当事人未上诉、申诉或再审的案件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减少了案件来源。五是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还要事先上报州检察院审查,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一些案值小的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得不到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主动查找案源的积极性
(四)监督效果不明显。现行民诉法和行诉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都是授权性的,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有权”如何,而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监督的对象“应当”如何以及不接受法律监督将要面临的制裁。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检察机关对不被支持改判的抗诉和不被采纳、不回复的检察建议后续跟踪监督缺乏刚性法律规定,民行检察监督实效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事行政检察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真正把民行检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转变“重刑轻民”思想,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监督实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民行检察人员力量的配备,与法院建立相互间的人员交流机制,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注重办案骨干的培养和稳定,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办案技能的学习培训和指导,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队伍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队伍责任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切实采有效种措施,拓宽案件来源渠道。一是不断改进和创新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介绍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受理案件范围、类型、条件及要求,让社会更多的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学习和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让群众知晓关于民行检察监督申请受理条件的新规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民行检察监督这一司法救助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进一步拓宽民事行政检察的案源。二是切实提高民行检察人员专业素质和水平,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对内要与公诉、侦监、监所、控申等部门建立协作联系机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关线索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畅通案件线索内部来源渠道;对外要加强与法院、信访、司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单位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外部来源渠道,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发现问题。
(四)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实效。把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对错漏裁判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敢于监督,及时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确保司法公正。并加大对法院不被支持改判的抗诉和不被采纳、不回复的检察建议案件后续跟踪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实现监督实效。同时对正确的裁判要及时耐心予以法律解释,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要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加强民行检察监督。要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探索集中整合全州民行检察人员力量,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健全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审查、提请抗诉等工作机制,深入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好民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提升监督实效,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