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解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2月28日通过。
特此公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解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个体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