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概况
黔东南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3年3 月25日至3月29日在凯里举行。出席代表 375 名,列席人员 142 名,出席政协黔东南州九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列席大会全体会议。大会主席团由 62 人组成,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11 名,大会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6 人。
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州长刘晓凯、州发展计划委主任姜学东、州财政局局长刘正华分别作《2002 年政府工作报告》《200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 200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2 年全州和州级预算执行情况及 2003 年全州和州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大会主席团通过财经委的审查报告。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粟多能、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龙秀渊、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莫远江分别向大会作《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文兰就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作《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潘文兰副主任作关于提请审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及有关说明。州人大民族委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强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的保护和开发风景区资源,促进本州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将具有重大的作用,《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该风景区的实际。经大会秘书处研究,建议大会主席团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进行表决。
大会分别通过了州人大常委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大会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决定》
大会共收到州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 11 件。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初审,根据有关规定将蒙仓海等 13 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黔东南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杨怀武等 13 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村贫困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合作生活保障金》、王洪光等 10 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条例》,分别交由州人大财经委、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审议。建议将另外 8 件议案改为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