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杨祖权同志辞职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本人申请,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09年9月17日决定:接受杨祖权同志辞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20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