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州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年10月29日在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主任委员 白朝贵
州人大常委会: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议题计划安排,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组织全州16个县市人大认真对全州两级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凯里市、镇远县、黎平县听取汇报和座谈,对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2年8月12日州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州法院成立我州第一个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2017年6月,在凯里市、黎平县和镇远县设置了三个环境资源审判庭,2020年8月,增设天柱县、雷山县环境资源审判庭,形成了全覆盖、均衡管辖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州县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两山”理念,紧紧围绕州委美丽黔东南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州建设、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大美黔东南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为加快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和助力黔东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年以来,全州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796件。其中,刑事案件1171件,占41.88%;行政案件1529件,占54.69%;民事案件96件,占3.43%;受理自然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53件。16个县市中,三穗县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0年9月,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6件,审结36件,结案率100%。锦屏县人民法院2019年至2020年9月共受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共34件,审结34件,结案率为100%。全州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努力开创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新局面。
全州两级法院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目前,全州16共建立139个3万余亩的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共2096件案件的当事人合计缴纳补植复绿费1.06亿元,补植苗木共计288余万株,取得“办结一件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方人”的良好效果。此外,全州两级法院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生态修复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基础上,将案件外延扩大到全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增加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增殖放流、支付生态补偿金或责令恢复植被、水质等判决方式以及签发禁止令,推行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执行方式,拓宽生态救济修复渠道,维护生态平衡。2018年11月以来,全州法院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件,均采用上述判决方式结案,受损生态得以良好恢复。同时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加强了与环境行政执法的配合与联动力度。2020年1月至8月31日,仅林权纠纷全州法院就有43件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原告自行撤诉,效果良好。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新路径,支持检察机关针对政府、环保局、水务局等部门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判令被告单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保护传统村落、矿产资源、水资源。支持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件,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支付生态补偿金或责令恢复植被、水质,引入特种林木破坏后的第三方修复机制。2012年以来,我州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从无到有,目前全州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次获得全国、省级表彰。其中,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州法院有两篇文书分别获第一届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第三届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黎平县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标的榕江县检察院诉栽麻镇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例入选2019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施秉县法院审理的沈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贵州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榕江县法院审理的王某德等五人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贵州省2020年第四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州县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索出台相关制度机制,办理了大量案件、工作亮点多、成效大,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量不足。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全面具备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能力和环境科学基础知识的法官不多,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审判经验积累不足,队伍整体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专门化审判要求。办案机构人员装备配置不足,有的县环境资源保护庭要靠协调、借用其他庭的法官才能组成合议庭开展审判工作,有的环境资源保护庭没有专门的办案车辆,严重影响了办案的进度和效率。
(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一是存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滥伐林木、破坏耕地、矿产资源等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二是办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难、鉴定难,办案难度大。三是存在执行难,环境资源案件中对责令停止生产、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期间较长、问题较多、难度较大。
(三)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形成长效化的联动衔接机制,存在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部门联动不够及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有所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证据标准、事实认定、鉴定评估、案件定性等认识不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规范,程序意识不强,造成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败诉率高。
(四)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州县两级法院通过进行案件巡回审理、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合力没有形成,群众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仍然不强,垃圾、油烟、噪音、非法占用农田、非法采矿等对大气、山、水、土地等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适应新时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需要,及时配足、配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审判力量,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知识、环境科学知识培训,整合优化现有司法资源配置,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环境资源审判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审判团队。
(二)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行为。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环境修复“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机制,推进打击环境刑事犯罪与恢复生态环境有机结合。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
(三)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依靠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进一步提升工作衔接、协同的范围与层次;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配合机制,规范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程序,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程序;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弥补监管空白、堵塞措施漏洞;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积极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提供明确指引。细化入罪与量刑标准,明确证据调取与固定要求,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程序、履职标准、失职认定等问题明确司法标准,支持依法监管,打击失职渎职,防范监管漏洞。
(四)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巡回审判、现场办案、公开宣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措施和效果,加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为环境资源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司法公信力。